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周银娟在清远市新城人民三路24号金世纪豪园三号楼4层03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钢架结构雨棚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149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公告送达。
周银娟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垃圾中转站旁3楼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149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19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垃圾中转站旁3楼,联系电话:0763-3630282)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暂缓登记)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周银娟 | 当事人约于2023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新城人民三路24号金世纪豪园三号楼4层03号搭建钢架结构雨棚,共两处,其中,雨棚1长约10米,宽约3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已施工完毕;雨棚2长约8米,宽约4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32平方米,已施工完毕。上述两处建筑物合计建筑面积共约62平方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城区城执拆决〔2023〕 149号 |
根据《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上述房屋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 通知书(暂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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